9999js金沙老品牌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6/27

校发201133

一、为加强9999js金沙老品牌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9999js金沙老品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

三、实验室分为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三种类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实验室设置原则

(一)实验室设置要从学科现状、教学安排、科研工作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教学实验室;同一类课程实验室原则上在全校范围内不重复设置;新建学科的实验室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设置相关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室、公共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和方向实验室)

(三)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暂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先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开展工作。

(四)公共服务实验室,只设置多学科联合的校级或依托学院管理的实验中心。

(五)提倡和鼓励建立跨学科、跨专业、产学研相结合的综合性实验中心(或实验大平台),以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六)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批准设置若干分实验室并报学校备案。

五、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仪器设备。

(三)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教学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科研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正高职称。

(四)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教学实验室应具有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相当、职称学历结构合理的专职人员占一定比例的实验师资队伍及实验技术和管理队伍。科研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学术队伍。

六、实验室设置程序

(一)实验室设置由各学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新建实验室申请表》。

(二)教学实验室、公共服务实验室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和组织论证;科研实验室报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和组织论证。

(三)审核论证后,报学校审批。批准后,由人事处发文予以公布。

(四)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七、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相关学院应及时提出调整与撤销方案,按实验室设置程序申报,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发文公布。资产、人员、信息等作相应调整。

八、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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